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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35) | 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如何报告、处置及审批?
文章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表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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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的报告、处置及审批的规定。

  初步核实工作由核查组具体实施。核查组是直接责任主体,初步核实结束后,由核查组撰写情况报告,并签名备查,体现权责一致、权责对等,有利于强化核查组的工作责任,也有利于发挥核查组主观能动性,调动核查组全体人员工作积极性。核查组全体人员应当签名备查。承办部门一般是审查调查部门或者监督检查部门。核查组在承办部门直接领导下工作,承办部门要在核查组形成的情况报告基础上,进一步对初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过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置建议,形成情况报告按程序报批。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当对初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区分情况提出处置建议:(1)经过初步核实,发现被核查人确有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立案。(2)问题不属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了结。(3)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但需要对本人谈话提醒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4)经初步核实,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暂存待查。(5)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一定违纪问题但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虽有违纪问题嫌疑但难以核实认定的,可以视情况提出诫勉或者给予组织处理等建议,按照规定报批后,通过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程序办理。

  本条规定,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必须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强调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1994年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考虑到监督执纪情况千差万别,《规则》不再对初步核实的时限作出规定,目的是让纪检监察机关把初步核实工作做扎实,判明问题的真假、虚实和大小,提高初步核实质量,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据,保证立案后的快查快结。但也不能理解为没有时限、无限期拖延,承办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完成初步核实任务。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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