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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31) |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如何作说明?
文章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表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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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三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释 义】
本条是关于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的规定。
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员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作出明确规定。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谈话函询是对党员干部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重要监督方式,与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要求内在契合、目标一致。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是强化组织监督、加强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的重要载体,是对谈话函询成果的深化运用,也是对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内容的丰富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此次制定《规则》,对这项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化。
本条规定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的,不但包括党组织经谈话函询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而且包括党组织对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予以采信了结的党员干部,达到了被谈话函询干部的全覆盖,并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
一方面,对党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要讲清楚党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这样规定,对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人是一种再提醒,体现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要求。在参会同志范围内对有关问题线索作出澄清,也有利于帮助本人卸下包袱轻装上阵,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体现了对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的负责,还能够发挥参会同志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使参会同志可以对被谈话函询人所作说明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对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这既是对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人的一种再教育,也是对其他参会同志的一种警醒,体现了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团结”方针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为体现领导干部之间的相互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作说明,其他党员干部在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本条规定“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目的是涵盖一定时间段内的谈话函询问题。一般而言,如果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在年底召开的,则就本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如果在次年年初召开的,则就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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