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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23) |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管理问题线索有哪些相关工作要求?
文章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表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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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管理问题线索相关工作要求的规定。

  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做到底数清楚、管理规范,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要求。曾经一段时间,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接收到处置都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问题线索处置缺乏监督制约。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因此,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进而实现对整个问题线索处置流程有力有效的监督,是查漏补缺、防患未然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吃线索”“泄情报”等“灯下黑”的必然要求。本条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在线索管理中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统一规范的接收登记,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有利于问题线索“大起底”,做到“应报尽报”,有利于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的统筹管理、有效管控,避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同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对问题线索进行准确高效的甄选分流,提升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的规范化水平。对比实践中不同做法,有的是程序性分办,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监督执纪部门的联系范围和职责权限提出分流方案,报批后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监督执纪部门,由监督执纪部门按照4类处置方式研判处置;有的是实质性分办,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既提出分流方案,又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批后由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实现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还需要承办部门将问题线索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承办部门接收问题线索之后,应安排专人管理、编号登记、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这样不仅有利于承办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而且确保报送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问题线索底数清、情况明。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对线索流转各环节都要签字留痕、登记备查,以实现线索处置过程环环相扣、交接顺畅、责任明晰。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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