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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六十二:函询不如实说明问题 副局长被党内严重警告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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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某某,某县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6年6月,该县纪委向任某某下发函询通知书,要求其对2015年9月操办女儿婚宴是否存在违纪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任某某在回复报告中称女儿婚宴不存在任何违纪问题。

  2016年7月,该县纪委对任某某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查核实。经查,操办女儿婚宴期间,任某某及家人存在收受任某某单位职工(非亲属)礼金的问题。

    处理意见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任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女儿婚宴期间违规收受管理对象礼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廉洁纪律;同时,在组织函询时,任某某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组织纪律。2016年11月,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任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评论

  谈话函询,作为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旨在对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起到咬耳扯袖的警示作用,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然而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待组织函询,或不屑一顾,或欺瞒糊弄,在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本案中的任某某,操办女儿婚宴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已经违反廉洁纪律;面对组织函询,任某某“敷衍了事”,不如实说明问题,企图蒙混过关,可谓是“错上加错”。纸最终是包不住火的,任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本案再次告诫大家,纪律是块铁,谁碰谁“出血”。特别是在对待组织谈话函询时,党员干部要摆正自己的心态,对组织忠诚老实,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断实现自我净化,自我提升。

(转载自湖北省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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