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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六十:“移花接木”索巨贿 退休厅官被严惩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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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某,省某国有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兼任该集团下属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10月退休。

  2001年6月,杨某某授意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房地产项目的安装工程交予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2008年4月,杨某某以买别墅为由,向该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提出借款240万,双方通过“中间人”签订借款协议,之后,李某某将钱交给杨某某。2010年2月,杨某某要求李某某提供40万元现金,欲通过存入李某某账户、李某某取出后再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再存入李某某账户的反复提现倒账方式,造成账面上已还清240万的假象,最终达到其将所借巨款据为己有的目的。

  2014年10月,杨某某得知省纪委在调查其有关问题后,与李某某串供堵口,统一口径,将240万说成是向中间人的借款,与李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对抗组织调查。

    处理意见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本案中,杨某某向李某某“借款”虽签有借款协议,但是在还款时,杨某某要求李某某提供部分现金,企图通过银行反复倒账的方式造成账面上已经还清借款的假象,最终达到将巨额借款据为己有的目的,其行为实质就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构成索贿错误。且在得知组织对其问题进行调查后,杨某某与他人串供堵口,妨碍组织审查,情节严重,应从重处分。

  经查,杨某某还有其他严重违纪问题。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新旧对比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则应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来处理。

  此外,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评论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其实,许多违纪违规的党员领导干部都深谙这个道理,但是在现实中却往往敌不过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手中的权力逐渐异化为“捞钱”的资本。不仅如此,事后还费尽心机采取各种“迂回”战术,企图逃避纪律的惩罚。

  本案中的杨某某,为了买别墅,利用职务便利,从他人“借”来巨款,且为了能将巨款据为已有,还要求他人提供现金,以反复提现倒账的形式把账面“还清”。其行为名为“借”,实为“索”,已严重触犯纪律的底线,受到严惩是咎由自取。

  当前,随着党规党纪的笼子扎得越来越紧、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越往后监督执纪越严,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只有要求更严、标准更高,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才能确保自身政治安全。

    (转载自湖北省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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