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指出,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李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让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了上述纪律规定,构成非法占有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