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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五十九:春节待友费用找下属单位报销 县公安局长被处分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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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15年春节前后,李某某4次接待同学、朋友就餐,共计3000余元。2015年3月,李某某将4次就餐发票拿到其分管的二级单位,在二级单位财务账上报销。

    处理意见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指出,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李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让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了上述纪律规定,构成非法占有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新旧对比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则应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评论

  4次接待,花费总额3000余元,平均下来每一餐的费用大概也就800元,参考当前的消费水平,花销并不大,然而恰恰就为这样的“小钱”钻空子,身为公安局副局长的李某某被处分,可谓是“因小失大”。

  也许有人会说,这样的处理看起来有点上纲上线、“小题大作”。然而,“不矜细行,终累大德”。狠抓节日期间的“四风”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有些行为确实是逾越了纪律的红线,必须严惩;另一方面,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也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抓早抓小、咬耳扯袖,防止“小病”被拖成“大病”。

  元旦、春节在即,本案的处理也再次警示广大党员干部,以案为诫,节日期间更要绷紧纪律之弦,不该收的礼不收、不该请的饭不请、不该赴的约不赴、严守各项纪律,清清爽爽过“廉”节。

    (转载自湖北省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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