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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五十八:逢年过节收红包来者不拒 副县长底线一退再退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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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某某,Z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13年至2015年期间,逢年过节,该县有关单位、部分下属党员干部、多名老板以看望、拜年为由向夏某某赠送3000元、5000元不等的“红包”40余次,面值1000元、2000元的购物卡20余张,总额共计20余万元。

    处理意见

  2003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逢年过节接受私营企业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所赠送的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礼金、购物卡,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

  此外,夏某某还有其他严重违纪问题。2016年2月,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夏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新旧对比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后,则应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评论

  逢年过节,亲朋好友之间包个红包送点礼,这是正常的人际交往,无可厚非。但是,礼金一旦超出正常范围,尤其跟权力联系起来,就会变质变味。现实中,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以“礼尚往来”为幌子,收礼敛财,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是绝对不允许的。

  本案中的夏某某,纪律意识和底线思维淡薄,对于逢年过节他人送上门的“小钱”来者不拒,底线一退再退。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小钱”累加变“大钱”,最终也成为夏某某严重违纪违法的铁证。

  对于作风问题易发多发的重要节点,一方面,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增强廉洁自律的意识,切莫动私心杂念;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严阵以待、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坚决防范“节日病”的发生。

    (转载自湖北省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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