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逢年过节接受私营企业主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所赠送的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礼金、购物卡,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
此外,夏某某还有其他严重违纪问题。2016年2月,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夏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