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N县纪委检查组在检查县粮食局所属的一家国有企业时,发现财务凭证的公务接待菜单里不时出现“yan1”、 “yan2”等特殊菜名。
经查,因公务接待不允许公款购买香烟,而该公司认为,接待来客没有奉烟总觉得面子上过不去,所以根据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吴某某的安排,对来客接待用烟采取变通处理的办法,在菜单上“多加一道菜”。该公司在安排公务接待用餐时,工作人员根据就餐人数多少,安排香烟数盒,并要求就餐酒店在填写菜单时变换手法将香烟写成“yan1”、“yan2”等字样。经核实,2013年至2015年底,该公司采取同样变通处理的手段,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公款购买品牌香烟1286盒,共计支付资金36480元。
处理意见
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2014年1月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提供的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吴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决定用公款购买香烟,违反廉洁纪律,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