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2年7月8日印发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严肃工作纪律,除外事和对外商务活动外,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准饮酒”、“严禁同城吃请,各部门、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201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而安排的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高档酒水。
本案中,曹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安排并参加公款同城宴请活动,且超标准接待,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同时,作为纪委书记,查处“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本单位的作风建设本是其应尽之责,曹某某却带头参与违纪违规活动,做出了不好的示范。省直机关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曹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该单位党组决定,免去曹某某纪委书记职务,另行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