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易某某为了和汪某某建立比较稳定的关系,主动找汪某某借钱并支付高额利息,让汪某某“钱生钱”、赚“外快”;汪某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其职务影响,借钱给易某某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实际是以借款收息形式变相接受他人礼金,构成接受礼金错误。
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汪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