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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五十三:侵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两名村干部被开除党籍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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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某某,H县某镇一村党支部书记;黄某某,该村财经主任、村支委委员。2011年底至2014年4月,在协助县住建局落实该村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工作中,陶某某与黄某某两人利用代领和管理本村村民补助资金的便利,共同侵吞补助资金3.38万元,两人各分得1.69万元,均用于个人开支。

    处理意见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在从事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本案中,危房改造资金是国家为改善基层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所专门设立的,对于被纳入危房改造工程的家庭来说相当于“救命钱”,陶某某和黄某某两人利用自己管理扶贫资金的便利,直接侵吞相关款项,应从重处理。经H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陶某某、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两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新旧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则应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来处理。

 
 

  评论

  扶贫攻坚,本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大事业,各类扶贫资金对于生活极其困难的群众而言,更是“救命钱”,但在一些基层党员干部眼中,却沦为可以随便私吞、冒领、截留、克扣的“唐僧肉”,谁都想咬上一口。

  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腐败行为,直接侵害老百姓切身利益,群众感受最深切,社会影响恶劣,也就是这样的“小官小贪”,常常使得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卡在“最后一公里”。对这样的党员干部,必须及时“亮剑”,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出党员队伍的坚决清除。

  “蝇贪”不除,必成后患。尤其在当前扶贫开发工作的冲刺期,对于见利就上、与民争利的基层党员干部,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严惩不怠,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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