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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五十二: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提供便利 高校党委副书记被免职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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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某,省某高校党委副书记。2009年6月至2014年9月,杨某某任D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其丈夫谭某某在D县一私人建筑公司拥有20%股份,但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效益一直不佳。2010年10月,谭某某所在公司欲参加该县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杨某某按其丈夫谭某某的授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2013年底工程顺利完工,谭某某所在公司盈利颇丰,其本人也按照所持股份获得公司相应分红。

    处理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杨某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其夫所在公司顺利中标,使该公司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获得转机、盈利颇丰,谭某某顺利获得公司股份分红。杨某某为其配偶经商提供便利,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错误。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高校党委副书记职务,按照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新旧对比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之后,则应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评论

  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过程中,与各方面建立起良好互动关系有利于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但少数领导干部把这种工作关系变成了为个人谋私的关系,在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时,托关系、打招呼,忙得不亦乐乎!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容易滋生种种腐败行为,群众十分反感。

  本案中,妻子身居官位在前方“开路”,丈夫经商办企业在后方赚“满钵”,两人配合默契、“妇唱夫随”,自以为“瞒天过海”,却逃不出党纪党规的“法眼”,最终自食苦果。

  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的宗旨,严于律己,既要主观上断了“以权谋私”的念想,也要防止亲属和身边人借“势”谋利,以良好的家风立标杆、树榜样,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会风气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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