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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四十六:“私客公待”违规报销 副县长被严重警告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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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王某,有一大学同学李某在某高校任学生处处长。2015年2月春节期间,李某回乡探亲,路过该县,就与王某联系。王某刚好孩子即将高考,也想请李某帮忙,就派一辆小汽车把李某接到该县,安排李某宿在该县某酒店,并在当晚带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某、财政局副局长申某等人宴请李某,花费2100元。之后,王某让张某拿接待李某的住宿餐饮等费用共计3500元到财政局找申某以公务接待名义报销。

   处理意见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规定: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指出,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013年12月1日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六条指出,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大学同学,本应是私人之间的接待,花费也应当由本人支付。本案中,王某却把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财政局以公务接待的名义公款报销,其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构成非法占有错误。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县纪委给予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某、县财政局副局长申某诫勉谈话处理。

  新旧对比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应按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评论

  所谓公款,姓公不姓私,不能作为他用,但在一些党员干部看来,只要不装进个人“腰包”、吃点、喝点、玩点,没有关系。把公款当成一个筐,什么费用都往里装,花公家的钱,办私人的事,究其实质还是公权力的滥用,以权谋私。

  逢年过节,亲朋好友相聚皆大欢喜,然而在欢庆之余也要牢记纪律规矩。值此中秋国庆“两节”期间,该案的处理也提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引以为戒,切莫动“歪心思”,让喜庆的节日氛围蒙上“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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