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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四十四:“一心两用” 兼职取酬谋私利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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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某某,A县某局正科级干部,注册二级建筑师。

  2012年,崔某某经同学介绍,在未向局领导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担任副经理,期间参与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建筑项目决策事务。2012年9月至2015年12月,该公司以7000元/月的标准向崔某某支付工资报酬共计25.2万元。

    处理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崔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在民营企业兼职且领取报酬,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崔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新旧对比

  崔某某违反规定擅自兼职取酬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以前,应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应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评论

  一边担任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边暗地里为企业卖力,崔某某打着鱼和熊掌兼得的好算盘,却俨然忘记了党纪法规的“红线”“雷区”。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戴着官员帽子,拿着企业票子”的两全之法心生艳慕,认为凭借“一技之长”到企业谋取市场利益是个人价值体现,与公家无关。但殊不知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因其拥有公共管理职权,其兼职行为很可能成为个别人捞取不义钱财的途径,最终会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因而党纪法规对此是严格禁止的。

  “为官发财,应当两道”。希望党员领导干部认清本职,专心本职,一心一意扑在为群众服务上,否则,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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