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丁某某身为镇财政管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不仅对严某某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还为其出具虚假证明,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严某某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从预备党员顺利转为正式党员,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且其系主要责任者,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丁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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