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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三十五:看到“空子”贪念顿起 抓住“机会”骗取征地补偿费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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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某一高速项目需在A村二组占用土地进行取土、建搅拌站。郑某某作为该村党支部成员、二组组长,负责对所占村民土地面积进行造表核准。在统计核准时,郑某某意外发现项目方测量的面积比村民实际责任田的面积多出了6.2亩。郑某某贪念顿起,心想:“这件事天知地知,除了我没人知道。这可是个好机会,何不将错就错呢?”于是,郑某某就把多出的面积算到自己名下,第一次领取项目取土占用土地补偿费14922元,第二次领取项目建搅拌站占用土地补偿费23660元。

    处理意见

  郑某某作为一名村干部,在高速项目征地补偿费发放中起贪念、钻空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补偿费38582元,侵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情节严重。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县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郑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新旧对比

  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应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即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应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评论

  看到“空子”就想钻,看到“机会”就想骗,不该有的贪念,让一名党员彻底丧失了底线,最终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在涉及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时,有的党员干部能做到公私分明、崇廉拒腐,而有的则思想动摇、见缝就钻,说到底就是党员能否守得住底线,能否做到不该干的不干,不能拿的不拿,能否把党员这个身份作为看住自己行为的“标尺”。

  为民、务实、清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优良作风,更是推动我们党95年来砥砺前行的精神保障。希望党员干部时时刻刻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守住底线,坚定信念,以优良作风永葆我们党的先进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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