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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三十四:自作聪明“拉拢”群众 干扰选举终被严处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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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上旬,某村进行党支部换届选举。选举前夕,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刘某某感到竞争比较激烈,为了顺利实现连任,就与该村党支部副书记李某某、村委会副主任蔡某某商量道:“这次竞争这么激烈,虽然我们支部成员这次连任的可能性都比较大,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我们给参加投票的人发个礼品吧,也可以给村民一个办实事的好印象。”于是,刘某某安排李某某、蔡某某购买小礼品,发给参会的党员进行拉票。时隔一个星期,村里接着进行村委会选举,刘某某又故技重施,安排李某某、蔡某某给村民发礼品拉票。最终,刘某某等人顺利获得连任。

    处理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要求,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在该村党支部选举和村委会选举中,刘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人为了实现连任,向投票人发礼品进行拉票的行为,违反了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刘某某身为党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者,李某某、蔡某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镇党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分别给予李某某、蔡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新旧对比

  刘某某等3人在村党支部选举和村委会选举中进行拉票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应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应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评论

  通过发礼品、拉票等手段,刘某某等人“顺利”地实现了连任,沾沾自喜之后,却最终没有逃过党纪法规的严惩,可谓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值得深思的是,个别党员干部在选举中采取手段进行拉票的背后,其最终目的并非是为了在其位而谋其政,而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延续,甚至是小团伙利益的勾结。如果让这样的党员当选,不仅会对群众利益造成损害,更会严重影响我们党的长远发展。

  群众的支持不是靠临时抱佛脚的拉票,而是需要党员干部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服务,为群众办事。今年市县乡换届工作即将拉开帷幕,党员领导干部要严守纪律和规矩,一心干事创业,以实际行动赢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投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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