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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三十三:盲目坚持“传统” 梁某某公款送卡被处分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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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梁某某担任A县电影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走马上任后,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梁某某私下召集公司两位副经理商讨送节礼事宜。

  “现在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不能用公款送礼啊……”一位副经理提醒道。“这是对公司发展有益的事情,一定要把这个作为‘传统’坚持下去!”梁某某打断副经理的话说道。于是,梁某某吩咐公司会计用公款以购买办公用品之名在超市购买购物卡7张,每张卡面值600元,共计4200元,作为节日感谢礼送给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人员。之后,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梁某某又多次指示单位会计用公款购买购物卡,以节日祝贺的名义送礼,共计25200元,并开具办公用品等发票在单位财务开支报销。

    处理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6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第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用公款搞互相走访、送礼、宴请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的规定处理。梁某某在担任县电影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用公款购买购物卡送礼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定性为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县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梁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新旧对比

  梁某某违规用公款购买购物卡送礼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应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应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评论

  打着有利于单位发展的旗号用公款送礼,表面看是为了公家利益,你来我往之间,最终损害的是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

  公款送礼被个别党员干部奉为“传统”,一到节假日就蠢蠢欲动,盯着公款打主意,有的甚至打着公家的名义编织个人的关系网,且手段日新月异。近年来,除了传统的“红包”、购物卡等,用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电子礼品卡等手段给节日送礼披上“隐身衣”,不仅更具隐蔽性,也更纵容了个别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必须高度警惕!

  纪律是红线,更是底线。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决刹住公款送礼的不良风气,自觉形成“人不送,我不收”的良好氛围,否则,钻纪律的“空子”,最终会被纪律所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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