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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三十二:柯某某不及时向组织报告重大问题被处分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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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武汉海关对A港务集团所属的外贸码头进行检查,发现码头存在箱管系统不达标等问题,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因整改任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16年1月22日,武汉海关向A港务集团下达不予延续决定书,停止外贸码头经营外贸货物运输业务。2016年1月29日,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第八天,A港务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柯某某才向该市政府报送《关于海关监管场所暂停营运情况的紧急报告》,导致市委市政府没有及时掌握情况,作出应对,给该市经济发展和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

    处理意见

  柯某某在收到暂时停止港口贸易的处罚决定书后,不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导致市委市政府无法及时掌握情况,违反了党的请示报告制度,应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相关规定,市纪委给予柯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委经研究决定,免去柯某某A港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长职务。

 
 

  短评

  一份涉及到全市对外贸易、影响经济发展的紧急报告,却没有在第一时间向组织报告,紧急事项被如此“不紧急”处理,暴露出柯某某作为港务集团的负责人,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组织纪律意识上的极端欠缺。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既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在涉及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目无组织,我行我素,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最终可能会对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造成严重损害。

  请示报告不是小事,更不是可有可无的事。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是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重要体现,该报告的必须及时报告,否则,就会受到纪律追究甚至法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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