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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三十:李某某在民政救助资金安排中优亲厚友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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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A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2015年1月,为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春期间生产生活困难,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联合发文下拨救助资金给镇民政办公室,镇民政办公室给A村安排2014年冬荒资金25200元、2015年春荒资金4500元发放给受灾困难群众,全部直达个人一本通账户。在确定A村救助对象时,李某某将其岳母,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张某某的女儿,与其关系较好的一组组长柯某某的女婿及四组组长刘某某、五组组长王某某等五人列为冬荒救助对象;此外,李某某还将其岳母列为春荒救助对象。

  2015年6月,镇纪委接到群众反映李某某在救助资金安排中存在违纪问题的举报。经镇纪委调查核实,李某某在落实该村2014年冬荒和2015年春荒资金安排时,违规将未受灾的其岳母等五人列为救助对象。

    处理意见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民政厅《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县财政局、县民政局2015年《关于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冬荒、春荒资金等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不得用于与救灾无关的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李某某身为党总支书记,没有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确定资金发放对象,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在分配救助金时将不符合条件的亲属和朋友列为救助对象,优亲厚友,为亲属和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侵害了群众利益,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应定性为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镇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新旧对比

  李某某在分配救助金时优亲厚友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应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应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短评

  救助资金关系到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群众的基本生存保障,对群众来说是“保命钱”。李某某身为党总支书记,在安排救助资金时不思最大限度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渡过难关,而是趁机动小心思、打歪脑筋,大搞优亲厚友,这种行为坚决不能姑息!

  值得警惕的是,个别党员干部对优亲厚友“习以为常”,认为自己手中掌握着权力,在利益分配时向亲友倾斜一点是人之常情,否则面子上说不过去,甚至觉得自己贡献很大,利用权力优亲厚友是理所应当,算不得什么大问题。殊不知,一旦打着“人之常情”的牌子开始优亲厚友,就有可能慢慢演变成明目张胆的假公济私、营私舞弊、甚至权钱交易。

  党员干部优亲厚友行为的实质是对国家公权力的践踏,是对群众利益的漠视,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无情破坏。希望党员干部心中多一些群众观念,多一些百姓情怀,清醒认识到权力是百姓给予的,切实把权力用到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上,才是廉洁用权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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