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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二十七:某水产局违规向渔民摊派劳务乱收费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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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某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转拨2015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预算指标的通知。根据通知,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持有合法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其所使用的船只经检验合格后补发上年度机动渔船柴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每艘补贴6111元。

  2015年7月,该市水产局拟对在渔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渔船进行检验。根据领导班子分工,该局安排由班子成员、该局二级单位渔政站副站长薛某某负责,组织水产局工作人员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组成专班,负责船舶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薛某某擅自要求渔船主开车来接送工作人员到现场检验,不来接送的每户加收公车油费200元;检验时,薛某某等人给每条船喷编号,加收喷号费20元。对收取的上述费用,薛某某等人没有给渔船主出具任何收费单据,并经薛某某安排由夏某某保管,没有上账。

  经市纪委调查核实,此次船检,该市水产局渔政专班共检验渔船49条,涉渔船主15户,在没有任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违规收取费用3380元。

  处理意见

   薛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船只检验过程中,要求渔船主开车接送并巧立名目收取加油费、喷号费的行为,违反了党纪条规,侵害了群众利益,应定性为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行为。按照2003年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市纪委给予薛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将违规收取的3380元钱退还给渔船主。

  新旧对比

  薛某某、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向渔船主摊派劳务且乱收费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应按照2003年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处理;对于违规收取的费用,应按照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应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即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处理;对于违规收取的费用,应按照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短评

  本应为群众服务,却摆着官老爷的架子,又是要群众开车接送,又是巧立名目乱收费……这样的不正之风在群众身边长期滋生蔓延,不仅让群众深恶痛绝,更是一点点啃食着群众的获得感。

  群众的利益,一点一滴都容不得侵犯。但是个别党员干部却没有将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对群众的所盼,能拖就拖,敷衍塞责;对群众的利益,则一拥而上,“趁火打劫”,滥用职权想方设法巧取豪夺。这种“拔毛式”腐败隐藏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如果不加以严厉整治,群众的心就会越来越远,我们党的执政根基就会发生动摇。

  为群众伸张正义,维护群众利益,是我们党始终坚持的不变立场。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用真情真心真行动来赢得人民群众对党的信赖和拥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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