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某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转拨2015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预算指标的通知。根据通知,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持有合法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其所使用的船只经检验合格后补发上年度机动渔船柴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每艘补贴6111元。
2015年7月,该市水产局拟对在渔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渔船进行检验。根据领导班子分工,该局安排由班子成员、该局二级单位渔政站副站长薛某某负责,组织水产局工作人员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组成专班,负责船舶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薛某某擅自要求渔船主开车来接送工作人员到现场检验,不来接送的每户加收公车油费200元;检验时,薛某某等人给每条船喷编号,加收喷号费20元。对收取的上述费用,薛某某等人没有给渔船主出具任何收费单据,并经薛某某安排由夏某某保管,没有上账。
经市纪委调查核实,此次船检,该市水产局渔政专班共检验渔船49条,涉渔船主15户,在没有任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违规收取费用3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