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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二十六:三次制止仍不止步 ‘兑现承诺’组织公款旅游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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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某某,某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副主任,办事处拆迁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组长。

  2015年5月14日,办事处拆迁组几名成员向谢某某提出公款外出旅游的请求,谢某某将此事答应下来。5月22日出发当天,办事处党委书记王某某,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肖某某及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罗某某知晓该事后,连续三次出面制止,要求谢某某停止违纪行为。谢某某口头答应取消旅游,但为了“兑现”自己的“承诺”,决定自己不参与,让拆迁组成员悄悄去旅游。7月16日,有群众向市纪委反映谢某某组织公款旅游的问题。在调查期间,谢某某组织拆迁组成员统一口径,谎称是自费旅游。

  经市纪委调查核实,谢某某组织17名拆迁组成员旅游,安排出纳员将旅游费用8081元在拆迁组工作经费中予以报销。

  处理意见

   谢某某不顾禁令和他人提醒,违规组织公款旅游且编造谎话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败坏了党员干部形象,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严重顶风违纪。根据2003年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市纪委、监察局给予谢某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责令参与公款旅游人员退赔相关费用。

  新旧对比

  谢某某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编造谎话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应按照2003年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和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应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短评

  在党组织和相关负责人三次出面制止的情况下,谢某某为了所谓的“兑现承诺”,不顾禁令,顶风违纪,甚至在面对组织调查时,不仅不思悔改,还商量对策,企图瞒天过海,在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其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之淡漠令人心惊。

  心存侥幸,是大部分违纪者敢于违纪的出发点。有的党员干部把维护“面子”当作履行承诺,把维护“小团体”利益看作为大众谋福利,把陈规陋习看作人之常情,把阳奉阴违、“下有对策”美化成干事担当,抱着“纪不责众”的心理,铤而走险,任意践踏纪律红线。这种表面奉公、实则毫无党规党纪意识的心理比直接的违纪违规还要可怕,更会给党的事业带来潜在的危险。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在这个春暖花开、适宜旅游的大好春光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切实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坚决杜绝各种公款旅游行为,并认真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自觉敬畏党规党纪,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言出纪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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