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返回主页 | 中国科学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武汉分院清风网 > 警示案例
哪些红线不能踩?案例二十五:某县国土资源局慢作为被问责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4-28
打印 字体大小: 关闭 点击率:

  2015年11月13日,某县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办理该县一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某某参加会议。李某某以未收到县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为由,一直未将会议情况向局党组汇报,导致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没有启动该项工作。

  2016年1月27日,在县政府的督促下,县国土资源局将该事项交由县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县国土资源局二级单位)办理。但由于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主任薛某某统筹不当,办理事项继续被延误。

  4月5日,县政府召开专题协调会,督办项目进度,发现县国土资源局历时144天(101个工作日),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任务的问题,随即决定由相关部门对县国土资源局实施问责。

    处理意见

  县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拖延手续办理进度,严重影响项目进展,应定性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慢作为行为,李某某、薛某某均负有直接责任。按照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慢作为情形之一,即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第十二条“行政问责方式:(一)对行政机关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和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受到问责处理的,按省有关规定在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时扣减评分。其中,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的相关规定,县政府对县国土资源局和李某某、薛某某予以全县通报批评,责令两人分别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该单位及两名直接责任人2016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在媒体上通报曝光。

 
 

  短评

  县国土资源局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延误项目进度,表面看是犯了“拖延症”的小毛病,其实质是不作为、慢作为。对上级的决策部署不紧跟,对安排的目标任务不推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用心,看似不踩“红线”,实则是责任缺失、不敢担当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党员干部陷入不会干事的怪圈,自觉压力大、风险高,甚至个别党员干部把不作为、慢作为当作“护身符”,信奉“做事会出事,干脆不做事”的所谓为官之道。细思可知,这种所谓的“压力”来源于对权力受到监督的恐慌,所谓的“高风险”体现出的是对利与责对比的考量,暴露出的实则是安于现状、得过且过、消极怠工的官僚主义倾向。应上而不上,该干而不干,在发展前进的巨轮前“等、观、望”,这对我们国家事业发展造成的危害,不亚于贪污腐败!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希望为官不为者赶快醒悟,摘掉“混日子”的帽子,主动压担上肩,积极干事创业,否则,不仅老百姓不答应,党纪国法也将追责问责到底。

 

  鄂ICP备5001979号 2009 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 版权所有 (最佳效果:IE6.0以上版本,1024x768)
地址: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武昌小洪山
邮编:430071 电话:027-87199191 电子邮件:whb@ms.whb.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