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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典型案例二十一:A县某局未批先建办公楼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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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2014年5月,A县某局新建一栋办公楼,建筑面积5200平米,总投资1500万元。大楼竣工后,该局补办项目核准申请。经县纪委调查核实,该楼不仅未批先建,且超标准豪华装修。该事件经网络曝光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处理意见

  A县某局未经审批新建办公楼且超标准使用装修材料,严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关于禁止违规新建楼堂馆所的相关规定,浪费了国家资财,应定性为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某负有直接责任,经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王某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新旧对比

  A县某局违规修建办公楼的行为发生在2013—2014年,应按照2003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王某某的纪律责任,具体适用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增对违规修建办公用房的专门规定。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则应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短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3年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本案中,A县某局无视中央禁令,擅自新建办公楼且豪华装修,属于严重顶风违纪,损害了党风政风,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更与我们大力提倡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相违背!

  近年来,在中央三令五申和严厉整治之下,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问题得到明显遏制,但个别地方和单位等着“看风向”、“听声响”的现象也不可不警惕。“不建白不建,建了就建了。”一有风吹,即蠢蠢欲动,搭车建楼、未批建楼、豪华装修等行为恐怕又将死灰复燃、反弹回潮,造成更加恶劣影响。对这类现象必须“猛击一掌”、“大喝一声”,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坚决对顶风违纪说不。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务必高度重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问题,坚决把牢纪律关口,自觉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切实将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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