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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典型案例十九:某市城管监察支队借用企业车辆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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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城管监察支队经支队长李某某(中共党员、副处级干部)同意和安排,从2011年至2014年分别向其管辖范围内的该市两家公司借用3台车辆作为本单位工作用车,后一直无偿使用。

  2015年9月26日,市城管监察支队借车事件经网络曝光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该单位将借用车辆退还给相关企业。

  处理意见

  市城管监察支队借用企业车辆后,长期无偿占用,违反了国家和湖北省关于严禁借用车辆作为公务用车的规定,既侵犯了廉洁从政制度,又侵犯了企业车辆的使用权,应定性为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本案属单位违纪,其主要领导李某某负有直接责任,市纪委常委会经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新旧对比

  市城管监察支队借用企业车辆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应按照2003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具体适用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则应按照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李某某的纪律责任。该条的具体内容为:“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网短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本案中,市城管监察支队和李某某以解决工作用车为名无偿占用企业车辆,搞“灵活变通”、“下有对策”,属于严重顶风违纪,体现出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党纪意识淡薄,说到底是官僚主义思想作祟。

  当前正处于公车改革的关键时期,一些单位取消了一般公务用车,有些领导干部或者“手握实权”的当权者又在准备开始打下属企业或者私人老板的主意了,做着“既拿钱又坐车”的梦。对这类人,必须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党的纪律绝不允许这样,老百姓绝不答应可以这样。

  民心如水,可耀光芒。持之以恒纠“四风”,就是要向老百姓最深恶痛绝的问题亮剑,向自身的沉疴积弊亮剑。把沉重的“主义包袱”甩掉,以风清气正的作风投入到干事创业、为民办事中,才能以看得见的行动赢得老百姓对我们党的足够信任,以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改革发展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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