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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典型案例十七:商某某违规操办丧事受礼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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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某某,男,中共党员,某县烟草公司某烟叶收购组组长。

  201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五),某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商某某违规收受礼金的问题。经查证,2月11日,商某某向县烟草公司党组报告办理父亲丧事的情况。2月12日,商某某在办理父亲丧礼期间,违规收受收购组范围内43名烟农礼金18400元,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处理意见

    商某某身为基层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收受服务对象礼金,违反了廉洁纪律,县纪委给予商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监督商某某向烟农退回所收受的礼金;烟叶收购管理站站长李某某,县烟草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武某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县纪委给予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武某某予以诫勉谈话。

 

分析意见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本案中,商某某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利用父亲丧礼之机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烟农的礼金,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此行为发生在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颁布之后和新修订的《准则》《条例》正式施行之后,商某某明知故犯,属于严重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从严追究纪律责任并责令其退回违规收受的礼金。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案中,烟叶收购管理站站长李某某,县烟草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武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商某某的违纪行为把关不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影响恶劣的违纪行为,李某某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武某某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因此县纪委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武某某予以诫勉谈话。

栏目短评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铁的精神,《条例》是铁的纪律,容不得半点违背。商某某违规收受礼金的行为,商某某的主管领导教育监管不严的问题,违反了党纪条规,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更背离了尽孝的传统精神。


  严格遵规守纪、带头移风易俗,基层干部要做表率,党员领导干部更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千万大意不得,推脱不得。只有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层层压实,落到基层,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民风不断好转,我们党才能始终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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