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96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114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中,村支部书记漆某某、治保主任尹某某违规用公款购买礼品赠送他人,构成违规公款送礼错误,漆某某、尹某某为直接责任者,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6条的规定追究漆某某、尹某某的纪律责任,但鉴于尹某某事后积极向纪委承认错误,具有从轻处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其组织处理。刘某等5人违规收受礼品,构成违规受礼错误,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乡党委委员方某某身为驻村干部,对该村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主体责任,但由于监管不到位,致使发生公款送礼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其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