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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典型案例十二:某市农委挥霍浪费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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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某市农委在贯彻落实时制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及《机关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在内的相关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制度明确规定: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县市区对口单位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自助餐或煲仔饭;会议就餐不备烟酒等。但实际工作中,市农委并未严格执行上述制度、规定。在日常接待工作中,经负责接待工作的陈某同意,对口接待人员可直接到单位定点采购的“XX精品店”拿烟酒,由陈某定期集中结算。报销时,经办人签字后,交财务科长潘某复核报领导签批,其中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副主任王某签批,5000元以上的须同时报经主任李某签批同意方可列支,大额支出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经查,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市农委违规购买各种档次白酒1600瓶左右,共计208179元,香烟62.2条计25720元。该单位还分别在2013年6月19日、11月11日两次接待客商过程中,安排客商到养生会馆洗脚,消费3272元,均以全省新农村建设会前筹备支出名义在单位财务账上报销。

  2014年1月,省纪委检查组在暗访中发现该市农委存在上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分析意见

   市农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购买烟酒及支付经营性娱乐消费活动的行为构成挥霍浪费错误,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负责接待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陈某、负责财务工作的计财科科长潘某负直接责任,分管机关工作的副主任王某负主要领导责任,农委主任李某负重要领导责任。据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纪检机关决定或批准,给予市农委主任李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副主任王某、办公室副主任陈某、计财科科长潘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理由

 

  本案中需要把握的关键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错误性质认定,第二方面是相关责任划分。


  关于错误性质认定。2006年10月中办、国办颁布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中“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该市农委在国内公务接待中提供香烟和一些高档酒水及安排“洗脚”等活动,并将相关费用在单位财务公款报销,显然违反此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共有四项,该违纪行为可适用具有兜底性质的第四项“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定性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因此,本案中该市农委的上述违纪行为应认定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错误。


  关于责任划分问题。本案违纪结果系多人行为所致,既涉及直接责任,又涉及领导责任,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应注意区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本案中,负责接待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陈某和负责财务工作的计财科科长潘某系超标准接待并违规公款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案中,分管机关工作的副主任王某对直接主管的机关接待工作把关不严,造成了违规超标准接待问题,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该市农委主任李某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问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一般来说,直接责任比领导责任重,主要领导责任比重要领导责任重,因此,给予承担直接责任的办公室副主任陈某、计财科科长潘某和副主任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主任李某党内警告处分,是准确恰当的。


 
 

新旧对比

 

  本案中,因李某、王某、陈某、潘某等四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购买烟酒及支付经营性娱乐消费活动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期间,则应适用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相应处理。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则应适用新《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相应处理。


 
 

栏目短评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全国上下下大力气对公务超标准接待进行整改。在此高压态势下,该单位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仍违规接待不收敛,仍疏于监管不担当,顶风违纪,性质恶劣。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切实从思想深处牢记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不容侵犯性,增强政治觉悟,自觉远离纪律红线,自觉同“四风”问题做坚决斗争,把中央的精神和省委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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