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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典型案例十一:H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违规收受购物卡、现金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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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12日,H市某民营公司为在车辆送检时获得关照,公司业务员送给市交通局机动车检测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王某某及中心副主任、纪检委员乐某某各一张面值500元的购物卡。6月19日,车检即将完毕之际,公司业务员又将6张面值各100元的购物卡,分送给6名车检人员。 6月22日,王某某又打电话要求补送100元现金以分发给中心其他工作人员。于是,民营公司业务员又分别向王某某和乐某某各送100元现金。

  2015年7月20日,乐某某在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时,主动将违规收受的购物卡及现金上交,市交通运输局党委获知此事后,迅速组织开展调查,并追缴违纪资金。王某某私下与民营公司业务员订立“攻守联盟”,欺骗组织称已于7月2日将购物卡及现金退还给民营公司业务员,而实际退还日期为7月20日。

分析意见  

    王某某身为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向服务对象索要、收受购物卡和现金,且还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经该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给予王某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乐某某作为纪检委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违规收受购物卡、现金,市交通运输局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人员收受的购物卡、现金予以收缴。

 

分析理由

 

  该案中,王某某作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不仅本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服务对象的购物卡、现金,还放任下属人员违规收受购物卡,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调查过程中,王某某与涉案相关人员串供堵口,欺骗组织,违纪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经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撤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乐某某作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党支部纪检委员、副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服务对象的购物卡、现金,且对该中心主要领导及下属工作人员收受购物卡、现金的行为监督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乐某某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局党委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新旧对比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新《条例》第133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之规定,对本案的处理依据仍是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但为了便于广大党员干部掌握了解新《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栏目增设“新旧对比”内容,将新《条例》的相关条款列出,以便大家对照学习和理解掌握。


  本案中,王某某、乐谋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行为,适用了旧《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该条与刑法条款重复,按照新《条例》纪法分开的原则,将此条删去。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则应适用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给予相应处理。

栏目短评

  “吃拿卡要”是典型的“四风”陋习,基层群众反映最强烈。在一些基层干部眼中,吃一点拿一点,似乎是“小事一桩”,殊不知,这对老百姓而言,有切肤之痛。及时查处这些违纪党员干部,让他们‘吃’到后悔,‘拿’到扎手,‘卡’住前途,‘要’到处分,是深入推进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就是要通过查处释放明确信号:不拿纪律当回事,就要付出代价!


  顶风违纪说到底是一些党员干部还存在侥幸心理。一些不正作风之所以难以根治,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动真碰硬。纠正“四风”贵在持之以恒,决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因违者众而放任。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要露头就打、严肃查处。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让纪律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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