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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典型案例九:张某某工作失职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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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某,男,中共党员,某街道办事处副处级干部。

  2014年2月7日(农历正月初八),市治庸办在节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情况进行暗访。当天下午上班时间,市治庸办在某街道办事处暗访发现:该街道办事处一楼服务大厅有1名窗口工作人员正在研究双色球彩票,某办公室2名工作人员在玩电脑纸牌游戏,当日带班领导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单位值班带班,直到接到街道办事处电话通知后才于下午3点44分到达单位。2014年2月10日,相关媒体在“治庸问责”栏目对上述暗访情况进行了公开报道。

分析意见  

    张某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应按《党纪处分条例》第139条处理。区纪委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其未能正确履行带班值班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给予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理由

 

  《党纪处分条例》第139条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张某某作为街道领导干部,当天承担着带班值班的职责,在遵守、执行工作纪律上履行的是“一岗双责”,既要模范带头执行工作纪律,不得有个人迟到、早退、脱岗等行为,又要正确履行带班领导职责,监督、检查街道其他工作人员积极到岗、遵守工作纪律,发现有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而张某某既未按时到岗履行一个公务员正常的工作职责,也未履行带班领导的职责,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上班情况,导致该单位人员纪律涣散,出现了工作时间脱岗、研究双色球彩票、玩电脑游戏等行为,经媒体曝光后,在当地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失职渎职行为,其本人未到岗的行为,已被其未履行带班领导职责的行为吸收,成为其失职行为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应当对张某某的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39条的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栏目短评

  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带班职责,这种现象在当前不在少数。也许有人认为违反工作纪律是小节,违反廉洁纪律、出现贪污腐败才是大问题。这种思想要不得。党的纪律每一条都很重要,不存在哪条重要哪条不重要,哪个方面要严格哪个方面可宽限。党的纪律可谓“一碗水端平”,不仅对人而且对事,方方面面、点点滴滴都必须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还要履职尽责,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该做的工作一丝不苟,该管的事坚决监管到位。只有这样,才符合党章的要求,才不会触碰纪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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