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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典型案例八:王某某多次与管理服务对象带彩打牌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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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某,中共党员,某镇副科级干事、民政办主任。2014年3月2日(星期日)、3月8日(星期六)和3月16日(星期日),王某某三次在该镇一家农家乐与该镇2位村支部书记等人“带彩”打麻将,每人输赢额在300元至500元之间。

分析意见  

   王某某身为党员干部,多次与管理服务对象在公共场所“带彩”打麻将,违反了《廉政准则》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的规定,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王某某一起参与“带彩”打麻将的其他三人(中共党员)均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理由

 

  (一)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赌博错误

  《党纪处分条例》第162条对赌博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赌资较大,或在工作时间赌博,或在国(境)外赌博的;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方便条件等八种行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行为,即可认定为赌博错误。

  本案中,王某某打麻将每次为固定的四人,每人都有自已的工作,不存在以赌博为业,更不是开设赌场,而且“彩头”较小,没有达到赌博的认定标准。从查证情况看,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份,但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营利目的不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本案王某某等四人打麻将娱乐,不应认定为赌博错误。

  (二)王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1.从违纪构成要件来看,赌博行为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最主要的区别在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赌博侵犯的客体包括社会善良风俗、社会管理秩序和私人财产所有权,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制度。《廉政准则》规定“不准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明确提出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参与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本案中,王某某身为党员干部,多次参与带彩娱乐活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廉洁自律制度。

  2.从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王某某身为乡镇民政办主任,与他人多次在公共场所进行“带彩”打牌,且参与打牌的四人中,有两人还为王某某的管理服务对象,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党员干部参与带彩娱乐活动的规定,损害了其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5条,即“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对王某某的行为应按《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处理。

  综上所述,王某某身为党员干部,与管理服务对象在公共场所“带彩”打麻将,违反了廉政准则相关规定,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且应从重。和王某某一起参与“带彩”打麻将的人员中,是中共党员的,应一并予以处理。

栏目短评

  党纪法规明令禁止“带彩”娱乐,原因就在于这种行为不符合党员姓“党”的要求,与党员身份、党的形象格格不入。

  本案中的王某某,一段时间内多次在公共场所“带彩”打麻将,牌友竟还是管理服务对象,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在基层的形象。“己身不正,何以正人?”党员干部本应是优良党风民风的引领者,然而,王某某扮演的却是相反的角色,足以令每一位党员干部警醒。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远离低级趣味,是对党员干部的一项基本要求。党员干部作为党的“形象代言人”,要把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点点滴滴做起,严格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塑造好自身形象,维护好党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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