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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典型案例七:某县以行政服务中心为名搭车修建办公用房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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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某县行政服务中心向该县发改局申报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立项请示,申报总建筑面积为9435㎡,县发改局予以批复同意,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在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分管副县长李某和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要求在规划设计图纸中将其中6506㎡设计为办公用房,拟进驻单位为县行政服务中心、信访局、广播局等六个部门。2013年10月,该项目正式动工兴建。至2014年5月,项目已施工至第二层,已完成建筑面积为6000㎡。

分析意见 

   该县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申报属于业务用房范畴,但设计时变更了项目的用途,除部分建筑属于政务服务中心外,其项目的主体部分是办公用房,是典型的搭车建办公用房问题。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43条的规定,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以挥霍浪费错误追究分管县领导李某和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的责任。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县纪委给予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理由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属于业务用房,不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范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本案中,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属于业务用房,不在禁止修建的楼堂馆所之列,且已经县发改局批复同意,故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但该项目在规划设计中,李某、刘某某要求设计办公用房6506㎡,使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的主体部分变更为办公用房,并不是用于服务公众的场所,属于搭车建办公用房。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43条“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以挥霍浪费错误追究分管县领导李某和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的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该县政务服务中心项目于2013年10月正式动工兴建,在中央通知印发之后,属于顶风违纪,在量纪处理时应从重处理。

 

栏目短评

  说好的政务服务中心,建成之后却变成了办公用房。某县玩“偷梁换柱”的伎俩,显然是与中央规定公然“叫板”。  

  便民服务中心,顾名思义,就是方便群众办事的服务场所,但大量空间被党政机关办公占用后,还能叫“便民服务中心”吗?谁才是服务者?谁是被服务者?从此案中得出的竟是相反的答案。认真思索之后,不难发现,违规修建楼堂馆所,表面看是享乐主义、奢靡思想等因素在作怪,实际上是没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回事,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纪律是刚性的,执行纪律和规定,不容任何“搭车”和“注水”行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强化宗旨意识、纪律意识,千万不可权力任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瞪大眼睛”,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威慑力,坚持刹住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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