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属于业务用房,不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范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本案中,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属于业务用房,不在禁止修建的楼堂馆所之列,且已经县发改局批复同意,故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但该项目在规划设计中,李某、刘某某要求设计办公用房6506㎡,使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的主体部分变更为办公用房,并不是用于服务公众的场所,属于搭车建办公用房。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43条“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以挥霍浪费错误追究分管县领导李某和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的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该县政务服务中心项目于2013年10月正式动工兴建,在中央通知印发之后,属于顶风违纪,在量纪处理时应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