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L市纪委监察局对下属县级C市某局在春节期间滥发钱物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2013年12月,C市某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某某(副县级)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发放职工福利问题。张某某在会上提出:今年工作任务很重,干部职工一年来为完成任务加班加点,节假日都没有休息。年关将近,党组考虑适当为职工发点福利。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按人均4000元标准发放春节物资补助。
局党组会后,经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李某某签批同意,局办公室安排财务人员按明细表所列人员名单,以每人4000元标准发放春节物资补助,共计发放140余人,金额约56万元。12月31日,局办公室以支付春节物资款的名义在局机关经费中列支。
分析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处理。
但是,中央纪委于2012年2月出台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发放津贴补贴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追究责任。那么,就涉及《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与《解释》不一致的选择适用问题。两者均由中央纪委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实施,具有同等效力。但从内容上看,《解释》是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特殊规定,《实施办法》是一般规定;从施行时间看,《实施办法》在前,《解释》在后。参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案件责任人员给予党纪处分两者依据不一致时就应选择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法规适用方面,C市某局滥发春节物资补贴问题应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直接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定性处理。
经L市纪委常委会研究,认为张某某身为党组书记、局长,对该局违反规定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解释》第三条第一项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C市纪委给予该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参与决策的其他党组成员予以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