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是指以任意花费钱财的形式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根据中央纪委2009年7月24日印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认定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追究其责任。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主观上出于贪图享受、讲排场、比阔气等意图。3、客观上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具体包括:(1)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3)购买、更换超过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4)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的财产或国家、集体经管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B县县委宣传部利用春节之机以赠送现金形式对有关媒体和相关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完全符合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特征。其一,县委宣传部是党的机关,纪某某作为宣传部长,属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其二,纪某某的行为是故意违纪,其主持召开的部长办公会所形成“以赠送现金形式对有关媒体和相关人员进行走访慰问”的意见和据此意见实施的行为,完全背离了我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尤其是发生在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之后,属于顶风违纪。其三,其行为虽不属于通过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购买或更换超标准小轿车等典型的挥霍浪费方式,但任意花费公共财产的性质明显,属于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其四,所有开支用虚开发票的形式在单位财务报销,全部开销由国家财政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1、B县县委宣传部挥霍浪费的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是整个单位的意志表示,属于集体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应对违纪人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处分。纪某某作为B县县委宣传部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部长办公会形成了以赠送现金形式走访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亲自带头实施,对B县县委宣传部挥霍浪费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其行为与造成的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直接责任,应给予其一定的党纪处分。2、B县县委宣传部利用虚开发票形式套取国家政财资金,将相关支出在单位报销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相关财经纪律,考虑到违反财经纪律是为了实现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目的的行为手段,应将此违纪行为吸收在挥霍浪费的违纪行为之中,不再对其违反财经纪律的错误单独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