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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典型案例一:付某某驾驶公车旅游违纪案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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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某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工商局工商所副所长(副科级)。

  2014年2月15日(星期六)上午,付某某私自驾驶该所公务执法车携妻女到本市风景区游玩,被群众网络举报。

分析意见

    付某某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党政机关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 单位车辆管理的有关制度,公车私用,其本质是占用和浪费国家资财,已构成挥霍浪费错 误,应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4条处理。

 

分析理由

 

  (一)付某某的行为属于公车私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2条规定: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本案中,付某某在周末私自驾驶单位公务执法车外出旅游,其行为与执法公务活动无关,属于公车私用。


   (二)付某某公车私用,既侵害了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了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其本质是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付某某所在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也载明"周末使用公车须经批准,……并不得私用"。


  本案中,付某某公车私用,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和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洁自律制度。


  同时,付某某将政府财政购置的单位公务执法车,因私用于外出旅游,也侵犯了单位车辆的财产使用权。其行为的本质是利用职务之便损公利私,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对付某某的公车旅游行为,定性为挥霍浪费,更能体现其违纪行为的本质特征。

 

  对于公车私用如何处理,参照《〈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45条:"违反规定,……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所对应的行为,即挥霍浪费行为。

 

  (三)付某某公车私用属于情节较重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4条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本案中,付某某驾驶公车旅游,应属于情节较重情形。


  首先,该车辆是单位公务执法专用车辆,在使用管理方面更为严格,不同于一般的公务车辆。


  其次,将单位执法车辆未向单位领导报告,私自用于个人旅游,一定程度影响了单位正常执法活动用车。


  最后,其公车私用,被网络媒体曝光,对本单位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付某某私自驾驶工商执法公务用车,外出旅游,被群众网络举报,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挥霍浪费错误,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责令其退赔公车私用的燃油费用。

栏目短评

  付某被处分,是其行为必然导致的后果。付某案告诉我们:党员干部要提高遵规守纪意识,勿以恶小而为之。


  付某或许认为这是件不足挂齿的小事,在他在心里已习以为常,不以为然,把纪律的要求当做了耳旁风,可以说他既对法纪缺乏敬畏,也认不清当前全面从严的新形势,完全是咎由自取。


  付某案还告诉我们:各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严肃查处,不给违规者以可乘之机。


  各级党政机关要把公务用车管理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把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打造成人民群众信赖的一个日常廉政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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