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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统计细则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 20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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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依照《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科学传播工作统计的对象以院机构管理部门认可的院属单位、院机关部门名单为准;拥有下属单位的单位,其下属单位工作纳入本级单位工作进行统计。统计的范围为工作进展情况适合量化记录的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科学普及工作。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单位、各部门新闻在报纸、期刊、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及被转发情况,各类新闻发布活动的报批、报备情况。 

  其数据报送统计方式为:由本单位或部门新闻联络员负责将相关数据录入院ARP新闻宣传管理系统。每次统计前,由科学传播局新闻联络处负责审查、提取和统计中文媒体数据,国际合作局综合处负责审查、提取和统计外文媒体数据。 

  第四条 党的宣传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单位、各部门向中组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全国党建研究会、中国政研会、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建研究》和《科苑人》、院级宣传教育活动专题简报上报信息或投稿被采用以及获院领导批示情况。 

  其数据报送统计方式为:由京区党委宣传部统一记录;各单位、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本单位或部门报送信息被转载和获院领导决策采用或批示等有关信息,可及时提供京区党委宣传部。每次统计前,由京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提取与统计数据。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稿件被院政务信息刊物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刊物采用以及获国家领导和院领导、部委领导、省区市领导批示情况。 

  其数据报送统计方式为:由ARP政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记录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稿件被院政务信息刊物采用等信息,科学传播局政务信息处负责向该系统补充相关稿件被中办、国办政务信息刊物采用及获领导批示等信息;各单位、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本单位或部门报送稿件获国家领导和院领导、部委领导、省区市领导批示的有关情况,可及时提供政务信息处。每次统计前,由政务信息处负责提取与统计数据。 

  第六条 网络宣传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单位、各部门向院网站群主站中、英文版和院官方新媒体(微博、微信)推送信息被采用情况,各单位、各部门子站内容更新及点击量在各子站中排名情况(一般统计项);各单位、各部门子站出现错误情况(扣分项)。 

  数据报送统计方式为:各单位、各部门通过自身官方微博向院官方微博推送信息被采用情况由院网站编辑部记录;其他一般统计项由院网站群运行绩效评估系统自动记录;扣分项由院网站编辑部负责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对相关举报进行核实后记录。每次统计前,由院网站编辑部负责提取与统计数据。 

  第七条 科学普及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单位、各部门向院官方科普工作网站推送信息被采用情况(一般统计项);相关工作任务完成、获得荣誉称号、科普宣传开展、科普项目立项、科普基地评定、科普图书获奖等情况(加分项)。 

  其数据报送统计方式为:一般统计项由院官方科普工作网站管理系统自动记录;加分项由各单位、各部门科普联络员负责将相关数据录入院官方科普工作网站管理系统。每次统计前,由科学传播局科普与出版处负责审查、提取与统计数据。 

  第八条 院科学传播工作统计按年度进行,每个统计年为上一年11月至本年10;统计年内每3个月统计一次,称为季度统计。为使统计准确反映实际工作情况,各单位、各部门须于2月、5月、8月、11月的15日前,完成前3个月份本单位或部门需主动填报的科学传播工作情况相关数据的录入或报送工作。 

  第九条 在季度统计中,按照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科学普及等5项工作统计的计分标准(见表15),分别统计出各单位、各部门该项工作的得分。由多个单位或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共同署名的稿件,每个单位或部门均等同于独立完成进行计分。 

  第十条 在年度统计中,首先对每个单位或部门每项工作的4个季度得分进行加总,得出其全年的原始分;然后分别根据公式Y·20/XY为本单位或部门本项工作原始分X为全院所有单位和部门本项工作原始分10名的平均分),计算出每个单位和部门各项工作的标准分。单位或部门5项工作标准分之和,为其年度统计综合得分。 

  第十一条 科学传播局作为院科学传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不参与院科学传播工作统计排名。北京分院(京区党委)以北京分院的名称参加院科学传播工作统计排名,其党的宣传工作统计的原始分计为其他单位原始分的平均分。国际合作局新闻宣传、网络宣传工作统计的原始分,均计为其他单位、部门原始分的平均分。院机关各部门党的宣传、科学普及工作统计的原始分,均计为院属各单位本项工作原始分的平均分。 

  第十二条 院基于科学传播工作统计结果,评选科学传播工作年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其中,先进单位为当年综合得分居全院前30名、未因重大工作失误被取消先进评选资格的单位和部门;先进个人由综合得分居全院前30名的单位和部门从本单位或部门工作优异的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科学普及工作主管处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撰稿人中遴选推荐,报科学传播局核定。其中,综合得分排名前10位的单位和部门各推荐3位先进个人候选人,排名第1130位的单位和部门各推荐2位先进个人候选人。院科学传播各项工作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基于年度统计结果评选本项工作的先进单位、进步单位、先进个人等。 

  第十三条 院科学传播工作季度、年度统计结果和年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以及科学传播工作职能部门评选的本项工作先进单位、进步单位、先进个人等名单,由科学传播局通过《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通报》统一向全院公布。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科学传播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信息宣传工作考评办法》(科办〔201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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